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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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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2-05-23  浏览量: 2991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摘要:山东: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今年4月,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等义务,享有批评、检举、控告以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权限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确需从事危险岗位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应当参照劳务派遣人员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