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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